供暖温度标准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也难界定

     供暖季到了,能否在家中度过一个温暖的冬天又成为市民最关心的事。记者昨天从西城法院获悉,去年11月至今,一年来该院共受理了1656件供暖纠纷案,但供暖纠纷案件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供暖纠纷案中,拒交供暖费的采暖户十有八九声称温度不达标,却无一例外地未获法院支持。供暖温度不达标这件让人头痛的事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着标准和举证的难题。         
  抗辩供暖不达标温度标准存争议         

  调研显示,在采暖户拒交供暖费被诉的案件中,几乎每个被告都声称供暖部门的供暖温度不达标是根本原因,不过,法院的判决对这一抗辩几乎都没有支持。         

  事实上,在供暖温度标准这一问题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声音。根据1994年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等条文规定,供暖单位应该保证采暖户的室温达到16摄氏度,但是这一标准却很难在司法实践中成为衡量标准。法官解释说:“这些规定只是地方性行政规章,并不是法律法规。采暖户可以据此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暖单位确有问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充其量只能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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